香港警察.白色恐怖

警察故事--香港警察背後不為人知的故事(警權無限大.人權被出賣)

Archive for 2007 年 08 月

香港警方濫權事件簿(附youtube影片)2007-8-2

Posted by uglyhk 於 11 八月, 2007


youtube影片版

孔令瑜女士(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簡述過去警方濫權的情況

http://www.youtube.com/v/PVO57WVuiQE



文字版

孔令瑜女士(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簡述過去警方濫權的情況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那一次,警務處助理處長李明逵無故地在「長毛」梁國雄請願時,以音樂「命運交響曲」,用這首音樂去掩蓋了示威者的聲音,這亦是一個很具體化、很清楚的例子顯示警方嘗試用不同的方法/手段,將示威者及請願人士的聲音壓低。

我們認為香港警察最需要接受人權教育,教育他們如何尊重不同請願人士、不同市民的訴求。

現在有一個「公眾遊行上訴委員會」,即使警方不批准市民遊行,市民也可向它上訴,但往往這個委員會都是在你申請進行遊行集會的日期之後,才會進行上訴審核,打比方說若我要在七月一日遊行的話,這個委員會要在七月三日方會進行上訴。或者會在七月一日的下午二時半,亦即是你遊行前的半小時才會進行上訴審核,這是一個公平的程序/手法嗎?

而當市民要進行遊行時,現時條例是規定市民要在七日前便提出申請,但就算是兩、三個月前便申請,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也要在遊行前一兩天才會發出該通知書。而通知書的條款亦十分多。

在混亂/衝突方面,有時候會有人擔心我們異見者會使用暴力,但想多一點點,暴力的根源是來自政策的本身,政策本身已經是一種暴力,例如林鄭月蛾(發展局局長)在皇后碼頭事件上,表現得很「斯文」、說話很「大方得體」,但其實她是在施行一個很暴力的政策,警方則在協助她執行這暴力政策。

在兩年前,一位性工作者李婉儀,被香港警察電召,要求她到酒店提供服務,她提供服務之後,警察便拿出證件便控告她「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於是李婉儀便拼命反抗,警方便加控她一條罪「襲警」,然後她用一萬元保釋回家。她不服氣,覺得很冤屈,幾天後,她跳樓自殺而死,而她留下遺書,希望家人為她平反。

希望各位市民可以團結一點,如果你遇到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事情不要啞忍,不要覺得這是理所當然的,不要認為保衛天星碼頭、保衛皇后碼頭的人就一定要被香港警察打,不要認為搞七一遊行的人的電話便一定要被香港警察偷聽/竊聽,不要認為賣淫的人便一定要被香港警察免費嫖,不要覺得這些是合理的,不要覺得警察的欺負、警察的濫權是合理的。大家一定要站出來表達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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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及聯署:譴責警方瘋狂逮捕,七一前製造白色恐怖,反對廢法加租無罪,立即撤銷政治起訴

Posted by uglyhk 於 11 八月, 2007


–葉寶琳

按:請支持的團體和個人往獨立媒體(香港)聯署

我們對於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下稱聯盟)日前聯同多名來自不同公屋的居民代表,到房屋局局長者孫明揚住所外請願,表達對政府的《2007房屋修訂條例》的有關意見後,警方不斷派出便衣警察在各個場合跟蹤、圍捕及當街拘捕曾參與行動的人士,並先後將十名市民帶返警署拘留,表示強烈不滿。我們強烈譴責警方瘋狂逮捕參與和平請願示威的人士,意圖在七一十周年回歸前,製造白色恐怖,打壓市民爭取合理權益及表達意見的權利。

我們明白公屋團體及居民當日直接找問責官員遞交請願信,是因為不滿政府對《房屋條例》的修訂,是去除原有法例對「公屋租金作出封頂」的立法原意。我們認為,公屋居民有權對影響自身利益的房屋政策及法例,表達自己的意見。從事態的發展來看,當日到場的警方人員,不但沒有協助居民表達意見,卻在行動之後的十個小時,連續三日進行瘋狂的拘捕,我們認為是政府意圖打壓團體代表,減低反對壓力,令立法會在6月13日可以在居民團體強烈反對的聲音下,強行通過《2007房屋修訂條例》。更令我們民間團體憂慮的是,政府刻意在七一回歸十周年的前夕,部署打壓民間團體表達意見的自由,以期粉飾太平。

我們重申以下立場:

一、政府檢控是為了阻撓團體組織街坊抗議公屋廢法,檢控完全出於政治目的,要求警方立即撤銷所有無理的政治起訴,停止政治打壓;

二、要求警方立即停止滋擾團體代表,反對政府製造白色恐怖;

三、強烈譴責警方瘋狂拘捕請願人士,並試圖引用《公安條例》進行起訴,嚴重打壓市民表達意見的自由;

四、強烈反對政府在七一回歸十周年前夕,部署打壓民間團間團體表達意見的自由,粉飾太平。我們重申,民間團體絕不懼怕任何政治打壓。

已聯署團體:

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
社區文化關注
本土行動
學聯社運資源中心(自治八樓)
香港婦女勞工協會
工友權益聯社
四五行動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街坊工友服務處
陳昌議員辦事處
一代人公社
職工盟
社會民主連線
基督徒學會
基層大學
大專學生基層關注組
中大基層關注組
陳汶堅議員辦事處
紫藤
影行者
香港女同盟會
女同學社
民間人權陣線
Asia Monitor Resource Centre
彩虹行動
南方民主同盟
香港性學會

個人聯署:

葉寶琳
黃靜
羅婉禎
楊健濱
麥天豪
周荻
黎嘉駿
伍嘉豪
羅出世
劉子健
李維怡
陳彥楷
岑卓熹
蔡芷筠
林藹雲
林森
陳嘉琬
張彩雲
陳景輝
林輝
冼惠芳
劉嘉麟
劉嘉美
麥家蕾
鄭永鍇
梁淑美
胡浩堂
陳文慧
韋少力
陳巧盈
譚健忠
譚偉峰
游靜
江貴生
岑學敏
terry narcissan tsui
劉泰
黃文浩
楊國雄
麥鋒慈
黃可欣
麥天藍
羅啟政
梁俊彥
李運雄
李卓倫
長人輝
周思中
梁明暉
apo
李勁堯
黃拱章
煒煒
潘志雄
陳士齊
張善怡
李偉儀
楊穎仁
曾昭偉
俞若玫
鄧小樺
高麗珊
Stern L
雷永錫
Sandy
Lau Fuk Lik
江浩明 gary
劉寶珍
吳嘉倫
陳玉峰
譚永賢
譚棨禧
呂永基
黃彩鳳
鄭斌彬
盧善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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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訂條例:假封頂.真加租.扮讓步.實廢法

Posted by uglyhk 於 11 八月, 2007


對《2007年房屋(修訂)條例》立場書:
 
假封頂 真加租 扮讓步 實廢法

捍衛住屋權益聯盟一直倡議爭取全港市民獲得合理的住屋權益,督促政府落實《長遠房屋策略》及各項房屋政策,以照顧基層市民的住屋需要。聯盟認為:「安居樂業」是任何社會謀求「和諧穩定」的基礎,但政府及房委會最近提交立法會審議的《2007年房屋(修訂)條例》,卻是藉「可加可減機制」,廢除將公屋租金限制在某水平的「立法精神」,明顯違背終審法院非常務法官苗禮治勳爵在判詞撮要(14段)中指出:「立法條文的宗旨及作用是要限制房委會不能動輒加租,以及限制房委會可以加租的幅度…可以保障公屋租戶免受加租次數頻繁或加租過大之苦。」。

雖然政府及房委會在5月31日通過政黨的建議,將來「公屋加租」設定上限條款,規定公屋加租不可以超過一成,然而聯盟認為政府提出的修訂「絕不是」聯盟過去倡議對公屋居民保障的「租金封頂」。前者只是調整升幅的限制,後者是整體公屋租金維持在某一水平,超出該水平便不能再增加,明顯前者與97年通過的立法封頂,保障整體公屋居民的精神,完全不同。

聯盟更認為「比例中位數」與現時政府提議的可加可減機制是沒有矛盾,可以並存,即保留原有「比例中位數的封頂條文」,再加入清晰的可加可減的調整機制。前者是保障租金是居民的負擔能力之內,並「藏富」於公屋居民,改善生活;後者是將房委會過去 「調整租金機制」更加清晰化及透明化。簡言之,「租金封頂」是A餐,是基本原則,限制房委會加租至某水平;「可加可減機制」是B餐,只是調整租金的機制,兩者互不抵觸,並可合併成全餐,否則就是「廢法」,是改變原來的立法精神,只為日後加租「開綠燈」。

從理據而言,聯盟認為房委會提出的修訂建議,只是「偷換概念」,將原來用以「限制公屋租金」(封頂),以「移花接木」的方法,搬到「限制公屋加租」(上限)的機制,沒有尊重原來的「立法精神」。聯盟重申,政府不能偷天換日,蒙混地去除現時保障公屋居民的法例精神。公屋居民是無法接受《修訂草案》只有「可有加減機制」而沒有維持租金水平的「租金封頂」。

從數據而言,聯盟的憂慮絕非無的放矢。如果房委會按照現時《房屋條例》規定,立即進行檢金檢討,依法要將租金由現時「比例中位數」14.6%,減到乎合法例要求的10%,租金減幅肯定不止房委會建議的11.6%,而日後實質加租幅度,亦不能超過這個「封頂」的要求。就算房委會決定凍租,在公屋租金回落至「合法水平」前,肯定「不能加租」。但若按照房委會建議的新機制,一個月租$2110的四人家庭公屋單位,在即時減租11.6%後,居民十年後,租金便有機會增加幾近四成多(42.4%)。[看加租表]

因此,《條例草案》一旦在6月13日三讀通過,去除現有為公屋租金「封頂」的保障,無疑是立刻「為加租開綠燈」。一項違反原來立法精神及居民長遠利益的修訂新建議,明顯是倒退。聯盟重申:

(一) 《2007年房屋 (修訂) 條例草案》刪除比例中位數是違反現時原有法例精神,因此房委會今早通過加入的加租上限,只不過是政府建議新調整機制的上限,與97年通過的立法封頂,保障整體公屋居民的精神不同;

(二) 「比例中位數」與現時政府提議的可加可減機制是沒有矛盾,可以並存,即保留原有 “比例中位數的封頂條文",再加入清晰的可加可減的調整機制;及

(三) 政府強行刪除「比例中位數」的「封頂條文」其實等同「廢法」,立法會必須捍衛現時《房屋條例》的基本精神:「立法保障」為「租金設上限」,確保公屋租金的釐定維持在居民「可負擔能力」的範圍。

(四) 強烈要求立法會主席應讓議員提出涉及保留現時 「租金封頂」 保障的修正案作討論,而所有立法會議員更應反對沒有「租金封頂」的《條例草案》,否則必成為日後加租的幫兇。

捍衛住屋權益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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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租金事件:政府行政霸權、警察秋後算帳,圍捕示威人士(附Video)

Posted by uglyhk 於 11 八月, 2007

公屋租金事件:政府行政霸權、警察秋後算帳,圍捕示威人士(附Video)

2007年5、6月,民間團體就公屋條例之修訂提出反對意見,但孫明揚局長卻視若無睹,拒絕接觸民眾;於是有團體在6月3日往孫明揚局長的住宅示威,警方使用過當武力對待示威人士;在6月4日,更「秋後算帳」,圍捕當日有份示威的市民;之後,警方亦對民間團體人士進行跟蹤、監控。

以下為事件全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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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警察濫用暴力對待示威者
2007年6月3日

團體反對廢法:問責局長坐視不理,警民遭殃

民間團體今早到房屋局局長孫明陽的寓所,表達刪除房屋條例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長遠來說,會增加整體公屋租戶的生活負擔。它們列舉了數個事例,說明若房委會成功刪除《中位數》,無論租戶住在新屋邨,還是舊屋邨,他們的租金每兩年也會上升,十年後,加租的幅度將超越現時11.6%減租的幅度。

公屋團體的成員和街坊最初在孫明揚寓所門前拉起橫額,表達訴求,後來寓所大門徐徐打開讓私家車進入,公屋居民便尾隨進入寓所,欲將請願信及『加租表』遞交給孫明陽局長,在場的警員立即手拉手阻止公屋居民前進,民間團體的成員不滿警員封路,阻止他們向局長解釋刪除《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對公屋居民產生負面的影響。結果警員與居民在大門附近糾纏,數分鐘後,大家便停了。

團體成員要求警員請孫局長下樓接信,警員答應待為通傳,但十分鐘後,警民關係組的警員不但沒有回覆居民的要求,而且徵召了三名警察攝錄請願者的行為,團體成員不滿警方的阻撓,便開始向前行,面對請願者向前行,警方為了阻止他們上前,互相推撞,其間部份警員(根據無線新聞片段及筆者在場目睹,他們有意地)用腳踢或用手打請願者,令部份請願者十分憤怒,堅持向前推進,在糾纏其間,雙方發生口角。

後來請願者成功進入寓所的樓梯口,四至五名警員連忙封鎖樓梯,在請願過程中,雙方有衝撞,在沒有人看見的情況下,部份請願者和警察受了傷。在樓梯口,請願者呼叫「廢法」的影響,他們十分希望孫局長走出屋外接信,可是孫局長不單沒有理會,他更命令警民關係組的警員調動約五十名男帽子到現場。三部警車到達現場後,大批男帽子隨即衝入寓所的花園,部份藍帽子在門口靜候,部份則衝入樓梯間,以防請願者再上前。其間氣氛一度緊張,在旁的無線攝記說:「好啦,玩大佢啦!」。請願者看見警方加強警力後,便在樓梯口唱歌宣示找孫明揚局長的目的,及繼續向調解的警員表示要求孫局長接信。

居民團體看見局長孫明陽堅持不接見請願者,又視他們的訴求及憤怒無睹,他們便決定將請願信貼在梯口兩旁的牆上,然後拉起橫額離開孫局長的寓所。

請願期間,一名警員的手臂包紮了白布,另一名警員的手腕皮膚有紅點,(可能擦傷了)。一名請願者則給警員打傷左眼,他掩蓋左眼入醫院驗傷。

由於問責局長不理公屋團體及其街坊的訴求,只圖用政府的警力保護自己,逃避別人對法例及政策修定的批評,最後釀成今天警民糾纏和受傷的局面。當請願意離開孫局長的寓所後,他便乘坐私家車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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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政府行政霸權,逼害示威人士
2007年6月4日.早上直至下午

[12:00am]今天在示威中被警方狠狠『批肘』而眼角受傷的示威者阿權,最新消息指他將會被起訴襲警罪,現時正被拘留於金鐘軍器廠街警署。有關團體呼籲各位到警署聲援!

[2:00am]大約有二十名聲援人士在金鐘警察總部聚集﹝如圖﹞,梁國雄議員正替阿權找律師。

[5:30am]約4:45分請願者阿權由趙舅父及女友陪同下離開灣仔警署,根據阿權所說,警方現正起訴他襲警,他於6月5日上庭,女友看見阿權,表現得相當擔心,在場聲援人士批評孫局長不理會廢法加租的惡果,更從沒有接受住屋聯盟的邀請。他們批評孫局長在今次事件中漠視請願者的心聲,事後更用法律途徑逼害請願者。根據朱凱迪的報導:

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就事件發出以下四點聲明:

一:要求警方立即撤銷無理起訴,停止政治打壓;
二:政府檢控是為了阻撓團體組織街坊抗議廢法,檢控完全出於政治目的;
三:聯盟不懼政治打壓,定必繼續動員居民反對政府修改房屋條例;
四:孫明揚出爾反爾,拒絕會見居民代表及派員接信,是導致事件惡化的主因。孫明揚必須為事件負上全部責任。

6月4日[12:05am]剛剛收到住屋聯盟的新聞通知:

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聲明:

強烈譴責孫明揚拒絕接信及警察粗暴對待請願人士

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 (下稱:聯盟 ) 對於今日到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居所請願期間,孫明揚拒絕接信,有以下聲明:

(一) 聯盟是次請願的目的乃表達對政府廢法加租的不滿,公屋居民並特意搜集數據,指出修訂房屋條例後,公屋租金在10年內有可能加幅可高達42%,有關當局聲稱新修訂房屋條例可以保障公屋居民其實是謊話。事實上,公屋居民只是希望孫明揚局長接收有關的數據表,同時有機會直接向孫局長表達聯盟的立場,並讓政府了解居民的不滿與憂慮。可惜孫明揚卻寧願安坐家中,既不理會居民邀請,更拒絕派人接收相關文件,讓數十名居民在烈日曝曬近兩小時。聯盟對於孫明揚刻意迴避居民、不敢面對事實的官僚做法表達極為不滿,我們認為孫明揚必須對今次事件負上責任。

(二) 居民在等候個多小時後,依然無法得悉孫局長會否接收文件,而警員亦未有任何回覆,居民在無可奈何的情況只好將有關數據放進孫局長的信箱及張貼在樓梯處。期間,警方卻不斷增加警力,在請願期間扭傷打傷七名居民代表,更有警員強行將女性請願人士的上衫扯起,極盡侮辱,另一名居民代表則在梯間被警員擊傷眼睛及面部倒地,需即時送院醫治,聯盟對警員採用的不必要暴力及侮辱性的舉動表示強烈不滿。

(三) 就房屋局發言人聲稱「應該在憲制內表達意見」。我們特此重申,聯盟一直從多個渠道約見孫明揚局長,希望政府當局聆聽基層民眾對廢除「比例中位數」法例的憂慮,可惜孫明揚及有關當局在承諾會見聯盟後,多次出爾反爾,拒絕與居民會面。居民試圖通過立法會向政府表達意見,政府卻視若無睹,執意廢法加租。公屋居民是在一切對話及表達意見途徑無效後,才決定親身到孫局長居所遞交請願信。

(四) 最後聯盟重申,政府強行刪除 「比例中位數的封頂條文」其實等同廢法,立法會必須捍衛現時《房屋條例》的基本精神:「立法保障」為「租金設上限」,確保公屋租金的釐定維持在居民「可負擔能力」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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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香港警察秋後算帳、圍捕示威人士:「拖人」
2007年6月4日.晚上

[6:00pm ]Raymond在律師陪同下到達金鐘軍器廠街警署落案,聯盟及約十多名友好到場聲援

[7:30pm ]警察用鐵馬把到場聲援人士包圍住,之後50-60名警員突然湧出,把在場約十多名示威者迫到警署牆邊,再用鐵馬圍著。點名要三名聯盟的成員,張明慧,阿鐘及李太「出來」,指他們6月3日到孫局長的居所請願時非法集會及非法進入民居,若不「出來」的話,便告他們阻差辦公。

三名聯盟成員沒有出來,一大群警察突然衝進示威區把成員強行拖出。聲援人士認為,這是無理的政治拘捕;大家請記住負責此拘捕的警員為港島總區重案組督察何振東及李亞南。

現時包括阿權及Raymond在內,已經有5名和平請願人士相繼被捕!

據了解,在拘捕張明慧後,警方曾要求她交出6月3日的示威者名單。

VIDEO:影片記錄警察打壓香港市民和平集會、製造恐慌實況:
http://www.v-artivist.net/grassnews/gdc64arrest.wmv
(影行者v-artivist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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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法會開會,十餘名人士抗議遭捉捕
2007年6月13日.晚上

[19:50]十八名示威者(分別是十男八女)將會十份鐘後被警方帶去海傍道的警署.大家密切留意.根據382章第八條,立法會保安根據行政指令將示威者交由警方調查,該條例說,若不遵從本指令或不遵從根據本指令所訂立的任何規定者,可被檢控。檢控與否會由律政司決定。據電台報導,有兩名保安受傷。有一名持雙程證的女途人因不滿警員阻止她觀看,用拳打傷女警員。

中午於立法會示威, 被范徐麗泰趕出會議廳的十多名市民, 於立法會後, 被立法會保安拘留, 登記姓名, 說會考慮交由警方處理. 現正周旋中. 較早前, 住屋聯共十名示威者於孫明揚住所外示威, 被警方拘捕, 並很可能被控以非法集結.

6月14凌晨二時半消息:十八名帶返警署的示威人士中,十多名已於凌晨二時半離開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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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大部份轉載自香港獨立媒體,經uglyhk網主整理。

事件至此,大概交代完畢,以下為各方對警察/政府處理手法之評論:

1.房屋修訂條例:假封頂.真加租.扮讓步.實廢法

2.聲明及聯署:譴責警方瘋狂逮捕,七一前製造白色恐怖,反對廢法加租無罪,立即撤銷政治起訴

3.公屋福音:「公屋居民很有米,加你租係合理」 (外網連結:inmedia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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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以權謀私 迫害性工作者

Posted by uglyhk 於 10 八月, 2007


警察以權謀私 迫害性工作者

紫藤是一個關注性工作者團體,一直關注警察對性工作者侵權之事件。

過去3年,我們一直爭取禁止警員放蛇時享用性服務,警方至今依然拒絕修改有關指引。紫藤04至05年共收到324宗性工作者對警方的投訴。當中投訴警員在放蛇行動中接受手淫服務的投訴分別有27及23宗 (04及05年)。而警察接受口交及性交服務,則分別有14及8宗。

按香港警察給警員發出的指引(守則)指出,警員在執行有關職務時,不得接受性交及口交服務,但卻容許他們作有限度身體接觸,包括接受手淫服務。本會多次要求修改指引禁止警員接受手淫服務,多位立法會議員亦在立法會上提出質詢及要求警方明文禁止警察放蛇。但警方仍死不悔改,拒絕修改指引,依然以「手淫」作為放蛇警員的「福利」。

此外,過去2年亦有22位性工作者向我們投訴,警員在放蛇時違規,接受口交或性交服務,有警員甚至「揀女」,要求選擇年經貌美的性工作者性交。而警員更在事後毀滅証據,把安全套棄掉。

其中一個個案的受害人李婉儀,於2005年10月10日跳樓自殺身亡。根據死者生前向親人的口述及日記記載,李女曾於2005年10月5日被警務人員冤枉、誣告、毆打、毀滅証據,放蛇警察更曾接受口交服務,她不甘被屈而自殺身亡。李婉儀之家人對於警方調查事件的過程,感到非常不滿。家屬已向投訴警察投訴課作出投訴,並要求警方公正地徹查事件。

死因裁判法庭將於2006年5月8日至11日於死因裁判法庭第十五庭進行,死者的家屬希望能夠透過法庭的審訊,了解事件的真相,還死者一個公道。

劉慧卿及張超雄議員一直都有關注警員濫權及免費嫖的情況,亦有關注及協助跟進李婉儀事件,希望社會能關注事件、警方正視和公正地徹查事件,停止警察繼續濫權。

我們相信,在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性工作者亦應受到公平的對待。

以下是我們的要求:

死因庭公正地審訊李婉儀案件,公開事件的真相。
警察調查及嚴懲違規的警員。
修改警察內部指引,清楚禁止警察享用任何性服務,包括:性交、口交及手淫等。
廉政公署主動調查警察放蛇時接受性服務、以權謀私的情況。

我們懇切希望大眾能關注李婉儀之死 !

聯絡: 紫藤職員- 林依玲: 23327182
劉慧卿議員-
張超雄議員-

2006年5月2日
李婉儀自殺事件
事件摘要

李婉儀是一名本地性工作者,她於2005年10月10日跳樓自殺身亡,享年28歲。根據她生前向親人的口述及日記記錄,她曾於2005年10月5日被警務人員冤枉、誣告、毆打、毀滅証據,放蛇警察更曾接受口交服務,她不甘被屈而自殺身亡。她於10月5日接到agent之電話,安排她以港幣$3000到灣仔一酒店提供性服務。她到達酒店後向客人(後知為放蛇警員)先收取部份費用($500),待完事後收取其餘數目。她為該名客人提供口交服務後,警員拒絕繳付其餘款項。她致電agent並讓客人與她對話,客人在電話中表示「不夠錢」、「囡囡只做了半小時,怎麼收那麼貴」,他始終拒絕付款,然後打開銀包和想著褲離開。李告訴agent客人想不付款便離開,agent叫李勿讓客人離開。後來客人打開錢包,李從中取回餘款離開,此時客人動手打她,糾纏間李衝出房間,客人則尾隨她,直至樓下大堂有警察截停她,控告她恐嚇及把她帶回警署。警員收起李之手袋,一名女警更把裝有放蛇警員口交時留有精液的安全套丟掉。此時,她才知道該客人是放蛇警員。李於10月6日把事發經過告訴其妹,並為被誣告、冤枉感到十分不憤,對事件耿耿於懷,亦十分擔心法官及律師只相信警察。其後數天李都有向家人哭訴,更多次表示寧死也不願坐冤枉監。最後,她於10月10日跳樓自殺,在遺書內要家人助她公開事件真相,為她討回公道。

http://www.ziteng.org.hk/aboutus/PS2006MAY02_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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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警方死不悔改 繼續迫害性工作者

紫藤是一個關注性工作者團體。自去年10月開始,本會便一直關注李婉儀被警察放蛇而導致其自殺一事。雖然她的家人面對種種壓力,仍一直堅持為死者討回公道.

在李婉儀事件中,警員在庭上的態度、對事實的隱瞞(如曾使用安全套)、及警員口供前後不符…….都令人懷疑他們隱瞞事實的動機,沙展包庇下屬的事實等。

李婉儀每一個家人對事件的堅持態度、讓我們大家都知道她的冤屈和控訴,同樣,李婉儀臨死前的囑託,亦是要警方還她一個公道,讓違規警察的上司知道真相。

由於性工作一直不被社會接受,令性工作者不受保障,致使她們在工作上遇到種種困難,包括暴力、搶劫、霸皇餐…….遇事時亦往往求助無援。而警察作為執法者,不但沒有儘力保護她們,反而利用自己的職權加以欺凌,一而再的利用放蛇的機會「取著數」,接受性服務。

面對社會多年來的指責,警方仍然容許/甚至鼓勵警員透過工作享受性服務(註1)。警方的放蛇指引指出,在任何情況下,警員都不可與男性或女性性交、口交,或主動性接觸,如有性接觸,若證據足夠在不影響警方行動的情況下,須立即停止。警方沒有對何謂証據足夠方面有訓練或指引,造成灰色地帶,令警員經常接受手淫服務。所謂足夠証據,並沒有標準,警員可以在完成整個手淫過程直至射精,或者會接受一段時間手淫服務。這些性接觸,根本是沒有需要的。例如:違反逗留條件、經營無牌按摩場所、經營院色情場所、甚至勒索。多方的意見都指出,若有足夠証據已可提出檢控,而警方跟本無需要與性工作者有任何性接髑 (包括手淫)。

雖然放蛇指引清楚禁止警員接受性交和口交,但卻經常有警察違規接受這些服務。但他們經常以手淫作「擋箭牌」逃避責任。由於目前警察投訴部的運作方式是以警察查警察,因此警員往往被揭發違規後,都無需負上任何責任,這種種的處理手法是「直接鼓勵」警員違規。

多位立法會議員、法律學者、甚至市民都要要求警方明文禁止警察放蛇時接受任何性服務,包括: 性交、口交和手淫。但警方仍死不悔改,拒絕修改指引,可見警員非常願意繼續享受這些特別的「福利」。

李婉儀事件是一個悲劇,她用她的死亡控訴了現時警方的不公。警方不但沒有亡羊補牢,仍繼續放縱警員濫權,甚至不惜在法庭上作假證供,究竟要到何時何日、還要賠上幾多條生命,警員才會正視問題的嚴重。

立法會議員何俊仁、劉慧卿和張超雄一直關注警員濫權及免費嫖的情況,亦有協助跟進李婉儀事件,希望社會能關注事件、警方正視和公正地徹查事件,停止警察繼續濫權。

我們希望警方及政府能接受家屬的意見,向死者及家人道歉。修改指引禁止警員放蛇時接受任何性服務,調查及公開結果,透過獨立部門及委員會調查警員違規警員,保障性工作者,消除對她們的歧視及尊重他們的權利。

聯絡: 紫藤職員- 林依玲: 23327182 2006年5月11日

(註1)過去3年,我們一直爭取禁止警員放蛇時享用性服務,警方至今依然拒絕修改有關指引。紫藤04至05年共收到324宗性工作者對警方的投訴。當中投訴警員在放蛇行動中接受手淫服務的投訴分別有27及23宗 (04及05年)。而警察接受口交及性交服務,則分別有14及8宗。

http://www.ziteng.org.hk/aboutus/PS2006MAY11_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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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維護政權的變臉殺手

Posted by uglyhk 於 7 八月, 2007


警察--維護政權的變臉殺手--2007.7.28公安惡法論壇

自少便聽人說,「我的志願是當警察」,前晚我到社運資源中心看片,感到原來這是一個很矛盾的志願。這齣錄象記錄1999年爭取居港權家長在立法會外圍堵葉劉淑儀的座駕,他們坐在私家車前,不准它離開,要求葉局長與他們溝通。可是葉劉淑儀沒有理會爭取居權的家長,相反政府動用大批警察推開坐在私家車前的居權家長,警察一邊說「小心」、「冷靜」,一邊推走請願人士,又拳打追上前的家長。

一班無權無勢的居權家長面對人大釋法、港府的抹黑和港人的白眼,只能力竭聲嘶要求葉劉局長接見,可是換來的是警察在晚上集會期間的大肆拘捕。警方根據他們的錄象記錄搜補示威領袖,他們手撓手,進入集會內,靜悄悄地逮補目標人物,某些被逮補的家長正在吃飯,不知發生何事,便給警察舉起抬走。

在一遍淒厲的歌聲中,警方以雷霆萬鈞之勢逮捕了九名家長。拘捕手法有種難言的恐怖。2007年6月4日,相似的逮補情境再似出現,那天,我參加了捍衛住屋權益聯盟的聲援行動,主要當拍攝工作,請願人士在警察總部的警車出入口舉起橫額,呼叫「政治迫害」,支持一位被起訴襲警的請願人士。入夜,警方突然增強警力,鎖定目標人物,突然用咪命令在示威人群中的張女士走出來,她是誰呢?就是一名於6月3日曾到孫明揚狗屋請願的女士,警方以強行進入私人地方為由拘補張女士。翌日,警方再在一個聲援被補人士的行動中,跟蹤及逮補目標人物,合共拘補九名曾進入孫狗屋的請願人士,為何警察沒有在6月3日當場拘補她們呢,相反突然在聲援過程中,搜挖示威人士的足跡?

政治檢控也!

因為現行的法例,包括公安法,賦予警方很大的權力,令他們可以選擇地執法,規管示威遊行的方式。 當請願人士不認同、不依從警方的指示,選擇出乎意料的方式表達意見,挑戰他們的權威,警察便有可能起訴請願人士。如果公眾或輿論又不認同請願人士的行徑,政府和警察更乘機以法例名義逮補某些核心人物。

今天守護皇后的青年將要面對一班口蜜腹劍的警察,我們一眾關心社會的市民一定要支持,支持什麼?支持他們保護香港公共空間歷史的使命,怎樣支持呢?可以到現場參與靜坐,到現場拍攝警察的惡行,到現場做見證,到現場祈禱,到現場寫報導,到現場罵警察「福街」。總之,到現場用一種適合自己性格的方式參與!

守護皇后的青年,也要謹慎,無論你們用激進還是温和的方式,我們也會支持,但切勿給警察的攝錄機照到自己,否則林鄭月娥會標籤參與者為「野蠻人」(今天她說,倘若示威者不是野蠻人,警察不會用暴力),小心政府藉著輿論抺黑守護天使,但倘若形勢逼使,也沒有辦法。

短視的政府官員和行政局成員,你們說會「平衡發展與保育」,廢話!皇后碼頭原本是文化與交通的樞紐,它本身就是中環商業發展的一部份,現在你們為了擴大中環的金融經濟而終止了它的歷史生命,又破壞維多利亞海港,(註:清拆皇后碼頭是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工程的一部分),這是一種侵略性的發展啊!

為了聲援九名被捕人士及支援面臨警察驅趕的本土行動,7月28日,星期六,一群關心公安法的香港市民將於皇后碼頭舉行一個名為「回歸十年,究竟公安法,國安法剝奪了我們幾多自由?」之論壇,屆時有警權無限大的相展和錄影片播放。

影片非常精彩及感人,從中你們會看見:
1. 警察圍捕居權家長;
2. 警察圍打韓國農民;
3. 警察恫嚇錄象記錄員;
4. 警察規管公共空間;

看完後,你會永遠不想當警務人員,因為他們不是正義的執法者,而是維護政權的「變臉殺手」。

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244398&group_i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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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公然攝錄示威者如廁過程

Posted by uglyhk 於 7 八月, 2007

 

警察公然攝錄示威者如廁過程 

posted by TSW,或鄧小樺 @ 12/19/2006 04:35:00 PM

2006年12月14日天星碼頭工地外,十幾名示威者受警方以鐵馬和人鏈圍困多時,其中一名要求去廁所,警方要其答應出示身分証、並不再回到示威圈,方才放行。示威者唯有以垃圾膠袋就地解決。過程中,圖中所顯示的警方攝錄者,意圖拍攝示威者如廁過程。其它示威者大聲喝罵意圖阻止,築成人牆、張開雨傘意圖阻擋攝影機,此名攝錄者甚至用手撥開雨傘。示威者激憤怒罵,此人還露出卑鄙冷笑,作「你奈得我咩何?」狀。

 
在偌大的示威場地,選擇拍攝一位示威者如廁過程,很明顯是為滿足完全與公務無關的窺視癖;此人並用手上攝錄機遮擋自己的容貌,公器為名保護自己為實。徹底的懦夫。此人是全場唯一無法追溯其警員編號之人;他是站在示威圈外,一個安全的高點拍攝。當示威者為了他而情緒激動,是由其他警員承受,他自己就躲在同僚的背後連衣角都不會沾到,徹底的懦夫。為什麼一個人在這麼安全的地方,都不能想想怎樣去尊重別人?

 

不要讓這種人躲在安全的地方,一齊來聲討這種卑鄙的行徑!!請幫忙貼到各大討論區。我們會影印完貼到港九各警署門口。

 

在與警察接近的時候,我是很平靜的,連粗口都不講。當大家發現這渾球竟然在拍攝的時候都氣憤之極,社運經驗豐富的建榮伸傘去撩他,阿cat連珠炮發破口大罵數分鐘不止(阿cat一向持機拍攝不多言語),我腦中轟然響起賈樟柯對dv的禮讚,這種卑鄙而絲毫不負擔任何倫理責任的行為,是侮辱了這種本來應該是助我們走向平等的科技。而隔著20米左右的距離,我不能過去阻止他,馬上就氣得發抖流淚。後來衝撞時我變得極度認真,警察對外面的朋友喊「小心女士!唔好撞了!」我高聲應道:「女仔perfectly fine唔駛擔心!」後面的警察叫我冷靜些,我逕道:「你頭先唔叫你同事收機?!」之後衝撞暫休時,我持咪向外說明情況,仍然氣憤流淚,bobo一個箭步搶上來爆炸一般罵了他一串句子,狠得周圍的警員都臉上失色。我記得最後一句是我們會把你的樣子貼滿互聯網你出行就會有人認得你你以後去廁所都有人在旁邊看著你。

 

警方說錄影帶裡沒有拍到有人如廁片段,是睜眼瞎話。他們的態度是這樣:有位警官見我激動,向我說:唔係你俾人拍丫嘛?唔係你俾人拍咪得囉。之後一天想起都仍然氣得要發抖。17日晚被編號677的警察趁亂伸我幾腳的事,就算了。他樣子不錯,我和他並無衝突,只是路過紓解另一名示威者和警察的衝突,當時十幾名警察圍著我們兩人,677突然在混亂間伸我兩腳,我大詫:「677你做乜踢我?」他樣子還是十分激憤,又踢了我兩下。

http://tswtsw.blogspot.com/2006/12/blog-post_116652643413312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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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世貿會議期間,香港警察濫權情況

Posted by uglyhk 於 7 八月, 2007


 
2005年世貿會議期間,香港警察濫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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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權
作者:思存  Dec 21st, 2005
http://www.seechuen.com/blog/?p=223
 
收到一個電郵,內有連結,連到一位香港年輕女警的網上日記。日記裏有兩篇她在世貿期間當值的簡短紀錄,她對於可以有機會打韓國示威者表現得很亢奮,像一個中學女生期待去迪士尼那樣的心情。(d 韓國仔 din ga.. / 可惜我無份出去打啦 / 真係想有機會出去打韓國仔 / 可以狂噴oc foam勁)(今次mc6真係好難得 / 如果我早d做警察就好啦 / 可以全程出去打 / anyway雖然直踩十幾個鐘好辛苦 / 都係一個好難得既experience)。閱罷雖然有點不安,但又不太感到意外。(假使是真的話)這種心態不足怪,不過難得她會率直地寫出來。

手握權力而不濫用,真的需要深厚的修養。當我說「警察也是人」,其實不是為他們開脫。比起大陸的情況我們當然好得多,至少我們的警察廉潔,他們當然也會注意到自己的行為有沒有法律後果,但我更關心的是,究竟他們心裏有沒有尊重人權的意識。鏡頭前的警員有很多掣肘,一舉一動受著公眾注視,連粗口也不敢說一句。但鏡頭之外發生甚麼,警署裏面發生甚麼,警權是否得到有效監察,我其實很有保留。經歷過的人心裏有數,我沒證據不好說。

 

曾經有段時候(多年前了),經常出入警署報案銷案。警員替我落口供時,常有其他警員帶人進出房間,偶爾我也有機會目睹警員辱罵、掌摑帶回來的人,叫他們(當著我在場)脫褲子、蹲上蹲下。我由大家視若無睹的反應,知道這些都十分平常,不須任何解釋。也許事隔多年,情況有「改善」也說不定……(例如,不要當著市民做這些事,應該帶到其他房間才侮辱。)

 

當你對一些人感到厭惡,而他們又毫無還擊之力時,你很可能會把生活裏的怨恨都發洩在他們身上--只要你有正當的理由。血肉之驅,就算不要尊嚴也好,也要呼吸空氣,也要伸展手腳,冷要穿衣,餓要吃飯,倦要休息,病要治療,急要排泄。因此也就會有很多折磨的花樣。法律管不到那麼多細節,分寸都得靠個人去掌控,視乎你對「人」有多尊重。不好脾氣的說句「你活該」,好脾氣的說句「我們依足程序/指引去做」,一切痛苦就變得合理,變得有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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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的憤怒

2005年12月23日

在秀茂坪警署的時候,我應李卓人的電話,到觀塘警署協助一些海外民間組織人士打聽同伴的下落。那時已接近午夜,部分示威者會獲釋的消息已傳開。我看到示威者露宿在警署外街頭等消息,會合了幾位來自台灣、泰國、歐洲的朋友,我就跟他們一起向觀塘警署的值日官查詢,所得到的回答,就是除了各國領使館人員之外,誰也不能接觸被捕人士,除非這些人士主動要求。對這個不可置信的回應,我們一籌莫展。

我隨即趕到對面街的觀塘法院追尋另一位求助人士的消息下落,但到達的時候,就在閘口外遇到陳日君主教和一群宗教人士,還有很多各地團體的成員在那裡守候,等待釋放的示威者。當時,主教既焦慮又憤怒,責備特區政府不一早在暴亂發生時就拘捕暴力分子,驅散人群,現時做法對和平示威者及警務人員都不公平,警方的管理層下令拘捕九百多人,卻沒有充分準備,而唐英年貿然接過世貿會議,事前根本沒有做足功課。主教焦慮的原因是,他得知有一位韓國修女及兩位神父被捕,而修女受到侮辱性的對待,神職人員如同主教的子女,他要求警方證實他們的行蹤,卻受到冷漠拒絕。

我陪伴主教的期間,一輛囚車緩緩駛出,載著釋放的女示威者,主教趨前截查,幾名警員及一名外籍指揮官威嚇地逼至主教身前,我們驚呼:不要對主教動粗!但外籍指揮官已推了主教一記。驚恐中,囚車已絕塵而去。我隨主教向警方交涉,要他們找出三位神職人員的下落,直等到凌晨二時三十分,他們乾脆說沒有這三個人!這一晚的經歷教我對警方的誠信有了新的認識。

吳靄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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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3 蘋果日報 吳靄儀 2005-12-22
律師被拒

為使被拘捕的示威者得到律師代表,保障他們的合法權利,民間人權聯盟預先安排了義務律師和大律師提供服務。可是,當其中一位大律師到達秀茂坪警署表明身分及表示受葉謝鄧律師事務所轉聘,要求會見拘留在該警署的示威人士的時候,卻遭到警方拒絕,理由是他不能證明是受到任何一位示威者的聘請及不能說出示威者的名字。李瑞紅大律師於是緊急打電話給我,要求幫忙解決問題。我打了很多電話給秀茂坪警署值日官、總警司、保安局局長、警民關係科等等,解釋法律上可由第三者代被捕人聘請律師,警署必須安排接見,同時,由於拘捕人數達九百多名,分派不同警署拘留,律師根本無法得知有哪些示威者被扣留在哪一個地點,警署的要求,根本不切實際。特殊情況,應有靈活安排,香港是法治之區,應重視保障合法權利,盡量方便律師能會見被捕人。

到了下午約三時,警民關係科的一位馬先生終於答應幫忙。我以為事情可獲解決,於是離開辦事處,出席一個「政改方案」的街頭論壇。豈料晚上再與有關的大律師通電話之後,發現問題並未解決。警方容許大律師在警方名單上選擇了兩名示威者會面之後,就拒絕讓他接見這兩位示威者交給他的名單上其他示威者。這次理由是這些示威者並沒有要求聘請他。我親身到秀茂坪警署了解情況,提供協助,但是警方態度強硬,結果也是失望而還。警方的立場是,被捕人士有權打電話聘請律師,但他們沒有這樣做。外地來客,既不熟悉香港制度又不認識律師,加上語言不通,根本沒可能做到。於是最需要法律意見的人,而所需的律師就在外面等,卻因警方阻撓,被褫奪了法治給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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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協會呼籲國際教聯向特區政府抗議濫用警權鎮壓和平請願

Posted by uglyhk 於 7 八月, 2007


教協呼籲國際教聯向特區政府抗議濫用警權鎮壓和平請願

2001年5月28日 新聞稿對5月8日財富論壇舉行期間,香港警方鎮壓和平請願,並對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義工和市民提出檢控,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作出強烈抗議。本會並響應支聯會號召,呼籲國際教聯發動全世界教師工會,向特區政府提出嚴正抗議。

5月初,財富全球論壇在港舉行,本港警方毫無必要地將示威區限制會場外超過三百米,形同剝奪市民示威的權利。5月8日,警方利用交通條例,阻截支聯會的一輛客貨車,在完全不必要的情況下使用武力,歐打及拘捕兩名支聯會義工伍國雄、溫樹南,以及一名市民梁俊威。5月12日,在一個抗議濫用警權的和平請願前,警方再次以交通條例為名,阻止支聯會的車輛參加遊行。

教協會認為,支聯會一向的請願活動都是在和平理性的原則下進行的,警方的行動,尤其使用過度武力,打壓香港市民對祖國民主運動的支援,打壓支聯會持續十二年的和平宣傳活動,是極為不必要的,也是錯誤的。總的而言,警方的行動其實具有政治目的,讓江澤民來港期間,看不見特區的不同政見者,包括支聯會要求平反六四的聲音,也大大限制了香港市民和平請願的權利,違反《基本法》,違反《國際人權公約》。

作為支聯會及國際教聯的屬會,教協會於5月26日,通過電郵及傳真,向國際教聯發出一項「緊急行動呼籲」(Urgent Action Appeal),要求國際教聯發動其會員,向特區行政長官提出抗議,保衛香港市民的人權,呼籲停止檢控上述三名市民。

國際教聯是一個全球教師工會聯盟,有306個屬會,會員包括二千四百萬名教師,分布全球超過155個國家和地區。國際教聯過去曾為國際人權、公義及民主,多次向專權政府提出抗議,包括東帝汶暴亂、科索沃大屠殺等,九七年國際教聯曾因政府還原惡法及不當修訂社團註冊條例而提出抗議。

教協會認為,和平請願是國際公認的基本人權,也是香港《基本法》中列明的市民享有的權利。支聯會是本港的一個合法組織,其活動一向和平理性,不容董建華政府在江澤民訪港期間肆意打壓。教協會呼籲政府立即停止檢控伍國雄、溫樹南及梁振威三人,並向香港市民保證,尊重市民的基本權利。

【完】
 

國際教聯(Education International,http://www.ei-ie.org/ )
支聯會 ( http://www.alliance.org.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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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真的那麼友善對南韓農民嗎?你所不知道的法西斯暴行!

Posted by uglyhk 於 6 八月, 2007


在電視面前,你看到一群「暴民」猛烈衝擊全副武裝的香港警察,用鐵馬攻擊警察,警察節節敗退,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警察用催淚彈平息「騷亂」。

事後,大家發現,在「騷亂」中,竟然沒有一間商店被搶,沒有一個途人被「暴民」打傷(倒是警察逮捕了途人,讓記者和無辜者嘗催淚彈),這些「暴民」甚至還沒有丟過一枚氣油彈。「暴民」所用的「武器」,基本上都是從高薪厚職的鎮壓者手中奪過來的。

看!這就是「騷亂」!

這是傳媒和官員告訴我們的!但是他們卻沒有說,示威者被圍困十多小時斷水斷糧,警察阻止市民人道援助,並取去示威者的禦寒衣物,他們沒有說警察毆打手無串鐵的婦女,粗暴對待小孩,他們沒有說迫令修女脫衣搜身,掌摑侮辱!馬來西亞辱華事件言猶在耳,我們的特區警察立即就照板煮碗!有過之而無不及!以為警察真的那麼容忍嗎?別傻了!

正面衝突香港警察打不過南韓工農,只能以侮辱尊嚴及屈打的方法來報復!

2005年12月,中國香港,幾皮野一個月的國家機器鎮壓一無所有的國際工農群眾!用以往殖民地政府鎮壓香港老百姓的「非法集結罪」來對待反世貿示威者。這種可恥的事,我們香港民眾應該首先要出來譴責!

在圍群示威者十多小時期間,警察阻止民眾送水送食物等人道救援

http://www.hkcommunist.org/forum/viewtopic.php?t=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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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有理 遊行無罪
立即釋放 撒銷控罪
絕食聲援被捕示威人士聲明
世貿會議本身就是一場強大暴力,而警方在連日遊行中使用過份暴力鎮壓和平示威者的行為,就是保衛這場暴力會議的進行。昨日下午在鴻興道示威區警方以水炮鎮壓並沒有衝擊警察的示威者,多人甚至頭破血流;晚上在告士打道則「拘留」900名靜坐的示威者,據在場香港獨立媒體民間記者表示,警方堅持用『滴水』般的速度帶走示威者,並不是以盡快疏散示威群眾為首要目的,而是要集體懲罰示威者,叫他們無止境地在寒風和饑餓中等候。

由昨晚至今午二時多最後共拘捕約900名示威人士,分別來自韓國、香港、台灣、東南亞等地。示威者經歷十小時街頭靜坐守候,並拾好地上垃圾之後,終被押上警車運送到包括觀塘警署等九龍各區警署,至今仍被拘留。

根據南韓示威者經翻譯組織KCTU發放,再由職工盟轉述出來的消息,有韓國農
民在警館遭受到極不人道對待:

1.脫衣搜身,只剩內衣褲;
2.上廁所需要等候半小時;
3.不讓隨行韓國翻譯員進入警局,聲稱因翻譯員太情緒化;
4.女示威者以索繩(膠帶)反綁,綁得太緊(經律師證實),示威者要求解鬆,遭掌摑。

警方一直過份使用暴力,以及在昨晚不合理拘捕大量示威者,一群香港市民為
此表達強烈不滿,決定於今天(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五時開始,在觀塘警署門外
發起馬拉松絕食行動,直至警方
(1)公開所有被捕者名單及所在警局;
(2)所有被捕者獲得釋放及被撤銷所有控罪為止。

現時共有十二名市民接力參與,非常希望廣大香港市民一同加入 /
支持此次絕食行動,令無辜示威者重獲應得的自由!

聯絡:范立軒 (大舊)
日期:十二月十八日
一群反世貿香港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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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譴責警方濫權虐待
要求立即釋放所有被羈留人士

自7月18日凌晨3時許警方採取拘捕行動以來,被羈留人士不斷受到不必要的、嚴重的虐待,對人權做成極大的損害。為了捍衛被羈留人士的基本人權,以及停止濫用警權之事件,民間監察世貿聯盟聯同多個受虐個案所屬之團體,包括:台灣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性工作者權利倡議團體﹚、南韓天主教農民協會,以及本地的關注團體,如基督徒學會、亞洲人權委員會,召開聯合記者招待會,申訴警方濫權虐待的個案。我們嚴厲譴責警方暴力、虐待被羈留人士的行為,要求立即釋放!

長期滯留 精神折磨
7月17日,農民團體發起抗議世貿大遊行,並於晚上到達告士打道進行和平集會。為數約千名農民及市民,在警方晚上封鎖後一直滯留在只有攝氏十數度的告士打道底下苦候,期間警方既不進行拘捕及清場,又不容許示威人士自行散卻不出。更過份的是明知附近就有廁所,卻不容許被封鎖場內人仕使用。一直維持到天亮,警方才極有限地為示威者作出如廁的安排。

當警方開始清場行動之後,以極不合理地緩慢的速度進行拘補,期間更因警安排不周而數度停止,令在場人士在低溫下承受不必要的痛苦,飢寒交迫。而在乘車離開告士打道以後,被羈留人士不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得到處理,在正式到達警署進行手續前,往往要在旅遊巴士上苦候十多小時,更沒有任何韓語或南亞語繙譯人員知會被留人士當時的情況,以及解釋被羈留人士的權利。

以上種種因警方安排的問題而引致的種種精神折磨,無疑是對被羈留人士的虐待,我們在此強烈責警方不當的安排與虐待!

不人道對待 冷天露宿 取去禦寒衣物
除了羈留時間過長外,期間被羈留的人士被安排在露天的場所進行手續,在風寒下被迫露宿等候進一步的安排。部份來自台灣的被留人士更被取去禦寒衣物,情況簡直令人無法接受。

脫衣搜身 掌摑侮辱
更令人憤怒的,是部份被羈留人士,例如多名來自南韓的修女及婦女,被要求脫衣搜身,受到嚴重的侮辱。其中一名修女,被要求連內衣褲亦脫下,當修女表示反對時,竟遭負責搜身的女警的掌摑,肆意濫用警權,情況實在令人髮指。

阻止被補人士與律師會面及行使被羈留人士之權利

除此之外,多名由民間監察聯盟委託的律師在提出協助被羈留人士時,遇到諸多刁難及阻礙,其中包括不容許律師接觸被留人士、要求律師提供名單方作出安排、部份警署拒絕提供正羈留人士的資料,繁此種種,均令聯盟難以向被羈留人士提供及時及必要的支援,損害人權。

本地其中一位被補人士,民間監察世貿聯盟統籌胡穗珊,自1時起被警方羈留,並送往九龍灣輔警總部。及後於下午4時30分左右,仍未見警方安排任何人士處理,故要會見律師,並以手提電話致電,但遭在場一名女警伸手按鍵終止通話。及後,胡因電話電量不足,向在場其他警務人員,要求安排致電律師,均被拒絕,一名黃姓男警更表示「不知道哪裏有電話」,胡即時指出往洗手間途中有一電話,但遭拒絕按排。胡同時要求取得在三個半小時前簽署之「發給接受警方詰查人士警方羈留的人士的通知」的副本時,該男警繼續以「不知道哪裏有影印機」為由拒絕,胡亦表示在大堂有影印機,但男警仍表示未能安排。最後胡於6時方取得該文件的副本。

胡於下午6時許成功在借用在場其他被捕人士之電話的情況下,與代表律師黃國桐聯絡上,並通知其所在地點及要會面。胡一直均不能與代表律師單獨通話,正當黃律師透過與胡持續通話被指示到達場之時,警方突然意圖改變原來的出車時間表,將胡所坐的車輛即時駛離九龍灣輔警總部,阻止胡與律師見面。胡見情況不妙,在即將駛出大閘前打開車窗向途人大叫「我要見律師」,警方才停車並讓胡與黃律師見面。

侵犯兒童權利 11歲童扣留愈12小時

隨同胡一同被羈留人士當中,包括一名年僅11歲的男童,而胡則負責協助男童及其監護人。首先,警方對一個年僅11歲的男童作出羈留,乃嚴重違反兒童權利的劣行,而羈留期更長達12小時,實在令人不能接受。

突擊記者 暴力圍毆

在12月17日示威人士和平靜坐期間,警察續步佈防之際,一名身上帶有相機的記者於灣仔警署往告士打道人群跑去,但在途中遭3名衝鋒隊成員截停,在稍為掙扎及表明記者身份後予以放行。但當急步前行一會跨過鐵馬後,旋即被多名配戴防毒面罩的警員圍住,被推到警署門外石壆之間,開始被7至8名警員以伸縮警棍攻擊。雖然期間記者不斷表明身份,而且已經倒在地上毫無還擊的可能,但警員並沒有意思停手,直至一位警長及警員到來推開方停止。在場人士表示現場警察無理的行為,是依仗有面罩蒙面,於是不問情由找人發洩一樣。

受傷記者膝蓋傷勢較為嚴重,被警棍毆打至傷及筋絡,而手背、大腿多處發腫及有瘀傷,多處皮膚擦傷。

香港民間監察世貿聯盟
亞洲人權委員會
台灣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
香港基督徒學會

2005年12月19日

發言人:林英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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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貿會議法治失蹤 官匪暴行天地不容

十二月十七至十八日,香港警察大規模鎮壓與拘捕世貿示威者,在過程中無數次向近千名各國人士使用暴力與欺詐手段,公然違反香港法律,事後竟獲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警務處長李明逵和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馬維騄的肯定。整個香港警察在香港政府許可下知法犯法,這是近三十年來香港司法史上最大的醜聞,我們深以為恥!警察所犯的罪行包括如下例子:

一) 非法禁錮
根據普通法,舉凡拘捕行動,警方必須對疑犯述說其法律權利,例如有權保持緘默。然而警察在十八日凌晨以「非法集會」為由,在飢寒交迫、禁止如廁的情況下,將近千名示威者拘留在告士打道長達八小時,但從來沒有講述其法律權利,這段時間的禁錮並非合法拘捕,而是非法禁錮。

警察為誘使部份示威者同行,曾聲言這是「協助調查」,拐帶至警署後卻反口說他們「被捕」,將之囚禁。這種用欺詐手段達成的禁錮乃非法禁錮。

二) 妨礙司法公正
有韓國示威者在拘留其間被警察強逼簽署文件,承認警方讓他們看過法律文件的中、英、韓三國語文版本,但事實上該文件只有中英對照。當示威者拒絕簽署偽證,隨即被警察踢打至倒地,並反扭其已受傷的右手,企圖強行打手指模製造假證供。

三) 非禮(猥褻侵犯)
多名婦女被拘留時遭脫衣搜身,在場有男警觀看。她們希望搜身時有布簾之類的物品隔絕異性視線,但遭拒絕,搜身過程在充滿侮辱性中進行。

女性示威者要求如廁,不獲警察暫時解開手鐐,更被命令在警察面前解手。示威者不同意,即被警察強行脫去下半身所有衣物,包括內褲。受到這種虐待的示威者包括多位修女。

四) 傷人
警方於十七日在告士打道武力鎮壓時,有示威者中了催淚彈,不僅沒有反抗能力,更窒息至幾近失去意識,並遭警察衝前亂棍毒打,其中一人因此全身十多處受傷。另外,有記者在採訪途中被七、八個以面罩蒙面的警察拖入灣仔警署附近的暗角,儘管記者多次表明身份,仍被警棍圍毆至倒地不起,四肢嚴重受傷。襲擊沒有反抗能力的人、目標以外的人,皆為任務以外的暴力,等同傷人罪行。

上述例子只屬冰山一角,警察蓄意犯法,恃權殘害人民,是為官匪。容讓官匪在社會執法,是香港法治的失守;政府表揚官匪施暴,是香港法治的淪陷,香港政府一手撕破由他們溫情脈脈的假面具﹗法治已死,誕生的是以權亂法,官為商役的法西斯傾向。

為了公平合理的法治,為了保存香港的聲譽,為了捍衛人民的權利和尊嚴,我們反對政府催生一個保護跨國企業卻不保護人民的「官匪司法制度」,並作出下列三項要求:

一) 強烈要求立法會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召開公聽會收集示威人士證供,不容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
二) 強烈要求律政司刑事起訴犯事警員下列控罪,以儆效尤:
i. 非法禁錮
ii. 妨礙司法公正
iii. 非禮(猥褻侵犯)
iv. 傷人
三) 強烈要求李少光、李明逵、馬維騄下台,為一而再再而三縱容警察犯法、掩飾警方暴行負責到底,實踐高官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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